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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短期难实现如何检测成难题
来源:中国青年报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8日作者:
“毒驾入刑”变成现实有多难


  第25个国际禁毒日前夕,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将以“零容忍”姿态全面排查包括驾驶人员吸毒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为“毒驾入刑”积累实践经验。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6月26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表示,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的问题,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

  建议将吸毒驾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呼声早已有之,早在两年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就有委员建议把吸毒驾驶行为和醉酒驾车、飙车行为一起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最大程度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提出了《关于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的建议》的提案。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毒驾在我国只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对毒驾处罚力度远不如醉驾,根本无法对“毒驾”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施杰分析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和吸毒驾驶都是被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毒驾如果没有引发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认定为违反《禁毒法》的行为,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一般都是吊销驾照一段时间、处以几百元的罚款,最重的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

  另外,据了解,尽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但是,曾有交管人员表示,由于交管部门与禁毒部门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交管部门无法掌握每一位申请驾照者是否有吸食毒品的历史,要求申请人去禁毒部门开相关证明更不现实,因此,该条款现实中难以操作。

  对于毒驾入刑,也有人发出反对声音,主要理由是刑法对惩处吸毒驾驶行为有规定,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可以适用;如果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可以按照最高刑为死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

  施杰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表示,由于毒品会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减慢人的呼吸频率、降低肺功能、导致人体缺氧,引发头痛、抽搐、胃肠绞痛等毒副作用,因此,毒驾极易影响公共交通安全。此时,吸食、注射毒品的驾驶人员就具有危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对毒驾行为予以司法干预非常必要。而且,在刑法已经将醉驾、飙车行为入罪的情形下,将“毒驾”纳入刑法规范,在立法上已经有了参照。

  不过,执法过程中如何检测驾驶人是否吸毒是一大难题。不少一线执法交警认为,“毒驾入刑”出台前一定要制定检验“毒驾”的参考标准,并配置如检测酒驾一样方便的现场执法检测仪器。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交管局西湖大队事故中队长李胜辉曾经表示,目前,检测醉驾有“血液中酒精含量”这一明确标准,但针对“毒驾”,交管部门面临检查难的窘况。要想检测司机是否吸毒,必须进行尿检,但是尿检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出结果,路边检查不可能实现。目前,交警部门还缺乏便捷的检测仪器,能在发现可疑车辆的第一时间,像检测酒精浓度一样检测司机是否吸毒。

  目前,执法人员基本只能靠目测进行检查,比如对行驶速度极快、左右摇晃等有异常情况,或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车辆,才会有所选择地进行检查。

  施杰认为,如果毒驾入刑,如何操作将是最大难题,“哪些药品属于毒品,吸食多大分量属于毒驾,吸食毒品后马上开车和半天后再去开车是否应当处以同样刑罚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规定。”但他同时表示,检测毒品难或者其他因素都不能成为“毒驾”难以入刑的理由。

  更多的意见则认为,厘清和明确界定治安管理、“毒驾”入刑、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几种不同程度违法行为,也是一件难事。相比酒驾者,“毒驾”驾驶员的吸毒因素复杂得多,完善对疑似吸毒人员的检测、鉴定方法和程序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这些都将导致“毒驾入刑”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

  地方立法已经做出了有益探索。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